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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棉纱、棉涤纶纱、棉坯布、棉涤纶坯布出口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外经贸部第一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13号)》(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6日)废止(原因:不适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
 棉纱、棉涤纶纱、棉坯布、棉涤纶坯布出口经营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外经贸管出函字第103号
 1998年4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
  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外经贸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纺织工业深化改革调整结构解困扭亏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号),适应我国纺织行业出口发展的新形势,支持我国纺织产品开拓国际市场,促进纺织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决定对棉纱、绵涤纶纱、棉坯布、棉涤纶坯布(以下简称两纱两布)出口经营体制进行改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8年6月1日起,两纱两布出口由经外贸部批准的享有两纱两布出口经营权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包括自营出口生产企业)自行对外成交,不再实行统一联合经营。
  二、为履行中日政府商定的中方对输日纺织品实行自主管理,使中日经贸关系健康发展,对日本市场出口两纱两布,仍须与日本中大株式会社总代理成交签约;鉴于纺织品贸易的实际情况,取消华润纺织品有限公司、澳门南光纺织品有限公司、韩国环宇贸易株式会社对香港、澳门、韩国市场出口两纱两布的总代理。
  三、国家对两纱两布出口仍实行计划配额(日本市场单列)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各外经贸部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外经贸部下达的两纱两布出口配额进行安排,并支持经营能力强、效益好的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出口;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要严格按照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发出口许可证。
  四、对两纱两布出口许可证发证机关做如下调整(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和各种贸易方式项下出口):对向欧盟、美国等被动配额地区出口两纱两布由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出口许可证;对向日本和其它国家、地区出口两纱两布,由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核发出口许可证。各部委直属总公司仍由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核发出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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