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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1998年经营抽纱制品出口企业的补充名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
 《1998年经营抽纱制品出口企业的补充名单》的通知
 (〔1998〕外经贸管配函字第128号
 1998年4月9日)


北京、山西、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贵州、陕西、外经贸委(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局,中国工艺品进出口商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工艺美术总公司:
  1998年2月我部印发了《1998年经营抽纱制品出口企业名单》〔(1998)外经贸管配函字第43号〕。为贯彻全国外经贸工作会议精神,维护我国抽纱制品出口经营秩序,进一步扩大出口,根据外经贸部《抽纱制品出口管理暂行规定》〔(1997)外经贸管发第641号〕,经审核并商有关部门,现将《1998年经营抽纱制品出口企业的补充名单》印发给你们(见附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印发的名单中所列企业可在1998年直接经营抽纱制品,并根据有关规定做好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工作。代理双方要签订代理协议,并及时报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备案。
  二、考虑到一些企业股份制改造及更名的实际情况,将《1998年经营抽纱制品出口企业名单》〔(1998)外经贸管配函字第43号〕中的山东抽纱品进出口公司、中国抽纱集团烟台进出口公司、河南省抽纱进出口公司、中国抽纱进出口集团哈尔滨进出口公司、湖北省抽纱品进出口公司、苏州纺织轻工工艺进出口公司名称分别改为中国抽纱山东进出口公司、中国抽纱烟台进出口公司、中国抽纱河南进出口公司、中国抽纱哈尔滨进出口公司、中国抽纱湖北进出口公司、苏州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三、各类抽纱制品出口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抽纱制品出口管理暂行规定》〔(1997)外经贸管发第641号〕的海关商品编号申领出口许可证和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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