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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一九九八年出口退税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三、认真做好1997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
  各地税务机关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7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22号)精神,高度负责地做好1997年度清算工作,理清历年陈积,轻装前进。清算结果要按时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今年将根据各地清算情况进行评比,通报表扬清算工作搞得好的地区,批评清算工作搞得差的地区,并视情况进行抽查。
  四、切实做好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工作。
  近一时期,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伪造的增值税专用税票、专用发票、报关单等假单证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活动又有所抬头。各地税务机关应对此高度重视,在加快退税进度的同时,做好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工作。征、退税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管理,严格审核,尤其要加强对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等重要退税凭证的审核和报关单等重要电子信息的对审。有对骗税嫌疑的出口货物,退税机关要及时函调调查,供货企业所在地征税机关要准确、清楚、及时地回复。加快退税进度并不意味着放松对有关退税单证、电子信息的审核。对出口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和有意骗税的(包括已申报退税尚未办理退税手续的货物),不论数额大小,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一律停止出口企业半年以上退税权,对有关责任人员提请有关部门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袒护、包庇。对出口企业在停止退税权期间出口的货物,在停权期满后也不得办理退税。对查处不力的案件和地区,总局将督促查处。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对那些明知供货企业弄虚作假,货物存在征税不足问题而又开具虚假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或提供不实函调回函证明的税务机关和个人,一经发现,其上级主管部门必须严肃查处,不得姑息迁就。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表一:
 
            出口退税进度情况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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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单位(公章):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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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份│应退税│应退税额│申报退税额 │已审批│ 审核 │暂不予批│备注┃
┃  │出口额│    │      │退税额│在途数│准退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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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 3   │4=5+6+7   │5  │6  │7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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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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