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一九九八年出口退税工作的
紧急通知》的通知
(〔1998〕外经贸计财字第215号 1998年4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部委直属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九九八年出口退税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明电〔1998〕8号)转发给你们。请积极配合、协助税务部门做好退税工作,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部(计财司)反映。
附件:如文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一九九八年出口退税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税明电〔199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自去年下半年发生亚洲金融危机以来,我国外经贸工作面临较严峻的形势。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指示要积极防范和化解由此带来的消极影响,千方百计保持我国经济的稳定增长。为了认真贯彻中央领导的指导精神,尽量减轻因亚洲金融风波给出口企业带来的困难,支持外贸出口,促进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快速发展,各级税务部门必须努力做好一九九八年出口退税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要继续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要从讲政治、顾大局高度出发,密切注意国际国内经济形势,深入外贸企业调查研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在当前,要特别注意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的有关通知精神,采取积极措施,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对已纳税并真正出口的货物及时足额办理退税。对企业申报退税不及时的,也要敦促。对企业申报的退税单证,如非主要项目填写有误,但能排除骗税嫌疑的,允许先办理退税,同时指导今后工作不再出现错误。总之,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快退税进度,要树立服务的观念,不允许出现“前松后紧”的现象,更不得无故拖压税款,以确保今年退税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建立出口退税进度快报制度。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地出口退税进度及退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便为中央领导决策提供正确的依据,从1998年1月起,各地税务机关应建立反映出口退税进度的月报、季报等税收快报制度。在对出口企业每月的出口退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批、汇总的基础上,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于每月十日前、每季终了后十日内,将本地区上月(季)出口退税进度情况分别以月报、季报形式(具体见附表一、二)传真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收管理司。传真电话:010-63417601。今年1季度的季报表必须于4月10日前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