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公布
补充核定废钢等五种进口商品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
(〔1998〕外经贸管发第160号 1998年3月10日)
冶金部,国家环保局,海关总署,总后勤部,武警后勤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中国长城工业总公司,山西、辽宁、浙江、安徽、山东、河南、广东、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宁波市外经贸委(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废旧物资进口管理的指示和《
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4年第3号)的规定,我部已对废钢、废铜、废铝、废纸、废塑料五种可再生利用物资的进口实行了核定公司经营管理。按照我部核定公司的有关条件并考虑到有关部门和地方进口工作的实际需要及公司的经营实绩,现公布补充核定经营废钢等五种进口商品的公司名单(见附件)。有关事项请按《
关于公布废钢、废铜、废铝、废纸、废塑料五种进口商品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1997〕外经贸管发第518号)规定执行。
附件:一、部门核定公司名单
二、地方核定公司名单
三、经营五种废旧物资的边贸公司名单
附件一:
部门核定公司名单
废钢(14家)
北满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抚顺特殊钢有限公司
大连钢厂
湖北冶钢集团公司
长城特殊钢公司
贵阳钢厂
本溪钢铁公司
首钢国际经济贸易公司
成都无缝钢管厂
长城工业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嵩海实业总公司
中国三九进出口公司
华东实业厦门公司
北方安华集团公司
废铜(8家)
中国嵩海实业总公司
华东实业厦门公司
中国远望(集团)总公司
南方工贸总公司
中国精密机械进出口哈尔滨公司
北方安华集团公司
铜陵有色金属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