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广交会展品管理的通知
(〔1998〕外经贸政促函字第487号
1998年3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杭州、济南、武汉、广州、西安、成都、珠海、汕头市外经贸厅(委、局),新疆建设兵团外经贸局,总后经贸局,各进出口商会,各部委直属公司,各外贸中心:
随着广交会改革的不断深入,广交会在优化展品结构,推动创名牌出口商品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参展企业的素质、展品的质量档次和办展水平不断提高。但近几届广交会以来,参展展品也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如商标和知识产权侵权,有的展品质量较差,有的展品来路不明。这些问题不仅扰乱了成交秩序,也损害了广交会的信誉。为了维护广交会良好的成交秩序和信誉,杜绝假冒伪劣商品参展,根据有关规定,规定加强广交会展品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展展品
(一)广交会展品(包括摊位内张贴、摆放的产品宣传图片、资料以及未开包箱物品,下同)必须是参展单位或经参展单位许可由供货单位提供的产品(物品),并符合以下规定:
1.参展单位必须对展品进行登记。
2.凡涉及商标、专利、版权的展品,参展单位必须取得合法权益证书或使用许可合同(以下统称权利证书)。
3.由供货单位提供的展品,参展单位和供货单位必须在参展前签订书面展品参展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展品类别,展品参展的摊位号,商标、专利、版权条款及时效等,并附相应合法权利证书复印件)。口头协议一律无效。
(二)在参展单位摊位内有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展品,视为违规展品,禁止参展,并由参展单位承担责任。
1.涉及商标、专利、版权的展品,但无或未携带合法权利证书(复印件)。
2.未按规定办理或携带展品参展协议的展品。
3.不能说明来源或归属的展品。
4.其他不符规定的展品。
二、展品管理
(一)参展单位负责对所属摊位展品进行管理。
1.参展单位和摊位负责人在参展期间必须在摊位携带以下展品资料:
(1)《商标、专利、版权情况备案清单》(详见附件一)及商标、专利、版权的合法权利证书(复印件);
(2)参展单位与供货单位签订的展品参展协议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