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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颁布实施国际经济合作企业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制度的通知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国际经济合作企业的领导人员参加外经贸部统一组织的培训。
  第七条 各企业的领导和人事、教育部门要制定计划,组织安排本企业领导及后备人员参加培训,保证培训任务的落实。
  第八条 国际经济合作企业应鼓励现职领导人员及有一定管理工作经验的优秀现职中青年管理人员参加各种形式的工商管理培训课程。
  第九条 承担培训任务的院校,负责做好教学组织及培训后勤工作,确保培训质量。

第三章 培训内容和方式

  第十条 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二)我国以外经济贸易方针政策及国别政治和经济政策;
  (三)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及国际金融;
  (四)国际工程的执行运作;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与投资决策及公司财务管理;
  (六)现代企业制度及工商管理知识。
  第十一条 培训方式以脱产培训为主,半脱产和自学为辅,采用学分制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 受训学员完成规定课程,经考核、考试合格后,发给国际经济合作企业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培训资格证书。根据国家经贸委工商管理培训要求,在补充培训有关课程和必修科目后持此证换取《高级工商管理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 培训教学计划依据全国统一制定的中高级工商管理职业资格培训指导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并根据国际经济合作业务的特点制定。
  第十四条 培训方式应适合在职人员的特点,遵循成人教育规律。强调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培训应有针对性、实用性。学习方法灵活多样。

第四章 培训经费

  第十五条 培训费用包括:
  (一)教材费
  (二)师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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