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颁布实施国际
经济合作企业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制度的通知
(〔1998〕外经贸合发第70号 1998年2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有关国际经济合作企业:
根据
中共中央《1996--2000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建立经营管理人员分层次、多形式、重实效的培训机制,是提高国际经济合作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业务水平、经营管理水平及决策能力,适应国际市场激烈竞争的战略举措。为此,我部特制定《国际经济合作企业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培训暂行办法》(附后)。培训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如文
附件
国际经济合作企业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培训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共中央《1996--2000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为贯彻“以质取胜”的外经贸发展战略,适应国际承包劳务市场激烈竞争和我国国际经济合作事业快速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培训,是指对享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权的企业的中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培训。
第三条 国际经济合作企业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有计划地对国际经济合作企业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是为了提高对外经济合作企业领导层的科学领导艺术和决策水平,培养跨世纪的企业家和企业管理人才。
第二章 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培训工作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外经贸部国外经济合作司负责制定培训计划及综合管理工作;外经贸部人事教育劳动司参与考核和发放培训岗位资格证书;对外经济贸易管理干部学院负责教学和学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的培训对象为国际经济合作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部门经理。凡年龄在55岁以下,未参加外经贸业务培训的,必须接受为期一个月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