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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统一使用加工贸易业务(合同)批准证的通知[失效]

        《加工贸易业务(合同)批准证》填写说明

  《加工贸易业务(合同)批准证》(以下简称《批准证》)由负责加工贸易合同审批的外经贸部主管部门负责填写。审批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包括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业务(合同)均使用本《批准证》。
  《批准证》有关说明:
  一、第1项,批准单位指签发该批准证的外经贸主管部门。
  二、第2项,批准证号由各批准单位自行编制。
  三、第3项,加工贸易项目名称的确定,一般以出口制成品名称确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例如:可以“进口棉花加工两纱两布”为名称。
  四、第4项,加工贸易方式指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
  五、第6项,经营单位代码指从事此笔加工贸易业务的经营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海关注册编码指该经营单位在海关注册登记编码。
  六、第8项,加工企业类别分为两种: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七、第12项,客供辅料合同号指在出口产品合同中规定由外商免费提供用于加工出口产品的辅助料件的合同号。
  八、第21项,批准合同有效期原则上按企业对外签订的加工贸易合同期限审批,一般不超过一年。
  九、第24项,加工企业审查单位,指须由加工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对该加工企业进行审查,并出具证明。
  十、第25项,来料加工项目协议号,指对须办理项目协议批准的来料加工项目,注册原已批准的项目协议号,对不须办理项目协议审批的来料加工项目,则不填写此项。
  十一、第33项,外经贸部批件文号,指按规定需凭外经贸部批件办理审批的,填写外经贸部批件文号。对不需凭外经贸部批件审批的,则不填写此项。
  十二、第27项,主管海关,指办理台帐并负责监管的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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