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1999年5月27日 实施日期:1999年6月1日)废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统一使用加工贸易业务
(合同)批准证的通知
(〔1998〕外经贸政发第21号 1998年2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广州、西安、成都市外经贸委(厅、局),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各部委直属公司,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筹):
为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规范和统一加工贸易合同审批格式,经商海关总署,我部制定了《加工贸易业务(合同)批准证》(以下简称《批准证》)及其填写说明(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请转发各级负责审批加工贸易合同的外经贸主管部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1998年3月15日起,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加工贸易合同统一使用《批准证》。原各外经贸主管部门使用的加工贸易合同批准文件或表格一律停止使用。
二、《批准证》由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标准格式附后,大小同A4复印纸)。对有条件的外经贸主管部门,可统一使用电脑程序发证。
三、《批准证》编号由各批准单位自行编制,但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带有年份;
(二)批准单位及批准证类别;
(三)批准证自然序号。
四、申请《批准证》一律由经营单位负责办理。
请各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落实,及时与海关联系,并将《批准证》在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报我部(发展司)。
附件:如文
附件一
加工贸易业务(合同)批准证申请表
1.申请文号: 2.批准证号:
<font size=+1>
┏━━━━━━━━━━━━━━━━━━━━━┯━━━━━━━━━━━━┓
┃3.加工贸易项目名称: │4.加工贸易方式: ┃
┠─────────────────────┼────────────┨
┃5.经营单位名称: │6.经营单位代码: ┃
┃ │ 海关注册编码: ┃
┠─────────────────────┼────────────┨
┃7.加工企业名称: │8.加工企业类别: ┃
┠──┬──────────────┬───┼────────────┨
┃9.│10.进口合同号: │13.│14.合作外商: ┃
┃进 ├──────────────┤ 来 ├────────────┨
┃料 │11.出口合同号 │ 料 │15.合同号: ┃
┃加 ├──────────────┤ 加 ├────────────┨
┃工 │12.客供辅料合同号 │ 工 │16.加工费(美元): ┃
┠──┴──────────────┴───┼────────────┨
┃17.进口料件总值(美元): │24.加工企业审查单位:┃
┠─────────────────────┤(审查证明作为附件) ┃
┃18.进口料件品种、数量、价值详见《进口料│ ┃
┃件申请备案清单》 │ ┃
┠─────────────────────┼────────────┨
┃19.出口制成品总值(美元): │25.来料加工项目协议号┃
┠─────────────────────┤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号┃
┃20.出口成品品种、数量、价值详见《出口成│: ┃
┃品申请备案清单》 │ ┃
┠─────────────────────┼────────────┨
┃21.申请批准合同有效期: │26.外经贸部批件文号:┃
┃ 年 月 日 │(外经贸部批件作为附件)┃
┠─────────────────────┤ ┃
┃22.加工地(加工企业地址): │ ┃
┠─────────────────────┼────────────┨
┃23.其他需批准或注明事项: │27.主管海关: ┃
┠─────────────────────┼────────────┨
┃28.备注: │29. ┃
┃ 1.凭此批准证一个月内办理海关备案及有│ ┃
┃关事项; │ 经办人: ┃
┃ 2.进口料件、出口成品数量以海关核定为│ ┃
┃准; │ ┃
┃ 3.本批准证一式3-4份,经营单位(含│ 审核: ┃
┃申领许可证用)、主管海关、税务机关(进料加│ ┃
┃工用)、批准单位各执1份; │ ┃
┃ 4.批准证内容变更,需在原审批单位办理│ 签发: ┃
┃批准手续; │ ┃
┃ 5.批准证及《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 ┃
┃《出口成品申请备案清单》经批准单位盖章有效│ 日期: ┃
┃。 │ ┃
┃ 6.批准合同有效期内如不能全部出口,须│ ┃
┃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 ┃
┃ 7.涂改无效。 │ ┃
┗━━━━━━━━━━━━━━━━━━━━━┷━━━━━━━━━━━━┛</f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