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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会计证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
 《关于印发<会计证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1998〕外经贸计财字第42号 1998年1月21日)


本部直属事业单位,各外贸中心,本部各直属公司,各商会、协会、学会: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证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8〕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部(计财司)联系。
  附件:关于印发《会计证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附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证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会字〔1998〕1号)

党中央各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解放军总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会计证管理办法》自1997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加强会计人员管理,提高会计队伍素质和会计工作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年来的实施情况,我部就会计证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制定了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会计证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附件
             会计证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会计证管理,加强会计队伍建设,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和《会计证管理办法》执行情况,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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