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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赋予试点企业集团进出口经营权和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有关事项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赋予试点企业集团进出口经营权和
 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8〕外经贸政发第348号 1998年4月30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为深化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关于深化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5号)要求,现就赋予试点企业集团进出口经营权和对外工程承包、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赋予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进出口经营权
  (一)试点企业集团母公司属于生产性企业的集团
  1.母公司可赋予进出口经营权,经营本集团自产产品出口和本集团所需设备物资进口;还可经营与本企业集团产品相关或同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
  2.按现行规定,符合条件的集团子公司和其他成员企业,可单独申请进出口经营权。
  3.试点企业集团经批准可成立一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进出口公司,承担企业集团的进出口业务。
  (二)试点企业集团母公司属于商业、物资和外贸等流通性企业的集团
  1.母公司可赋予进出口经营权,经营除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出口商品和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以外的其它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不再成立集团的进出口公司。
  2.符合条件的集团子公司和其他成员企业,可视其经营性质,单独申请进出口经营权。
  (三)试点企业集团母公司属于其他非生产性企业的集团
  1.母公司可视其行业特点赋予相应的进出口经营权。
  2.符合条件的集团子公司和其他成员企业,可视其经营性质,单独申请进出口经营权。
  3.经批准,可成立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进出口公司,经营本集团的进出口业务。
  二、赋予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经营权
  (一)母公司经批准可赋予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经营权,经营本集团有关行业的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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