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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蘑菇罐头出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3.对当年1-9月份以FOB价格条款为准的出口卖价(出口许可证统计,下同)低于同一市场全国出口平均卖价5%-10%的单位,俣减其配额基数的5-10%(具体比例在分配时视各单位出口卖价总体情况而定)。确定后的扣减比例适用于所有被扣减的单位。扣减的配额,按比重分别奖励给出口卖价等于或高于全国平均卖价,及出口商品为质优名牌的单位。
  4.配额总量如需调整追加时,参照上述办法按确定的追加总时,分配给配额使用率高,出口卖价高,出口产品为优质名牌的单位。
  (四)各单位进行配额二次分配时也应参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分配给每家出口企业的配额数量最少不得低于500吨,配额数量在5000吨以上的地方或部委公司,配额分配最多不得超过6家企业;配额数量在5000吨(含5000吨)以下的地方或部委公司,配额分配最多不得超过3家企业。各单位分配的结果需及时抄报对经贸部(贸管司)和中国食品土畜进口商会(以下简称食土商会)。
  (五)外经贸部将获得二次分配额的企业名单在《国际商报》上予以公布。
  第四条 出口许可证的管理
  (一)蘑菇罐头的盐水蘑菇出口许可证由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发放。
  (二)发证机关要严格按照食土商会审核签章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核发出口许可证。
  (三)出口企业在申领出口许可证时,须申报出口商品的出口生产企业卫生注册代号、生产批号、商标牌号(使用外商提供的商标牌号,须申报“定牌”);发证机关须将上述内容在许可证备注栏内注明。
  第五条 出口商品质量管理
  (一)蘑菇罐头和盐水蘑菇必须在经过商检卫生注册或登记的工厂(场)进行加工生产。
  (二)工厂使用盐水蘑菇加工蘑菇罐头必须经过国家的商检局批准,并且按照规定的生产工艺、生产数量组织生产。
  (三)出口蘑菇罐头和盐水蘑菇必须由商检局实施产地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出口商品换证凭单,出口商品换证凭单中必须列明蘑菇罐头和盐水蘑菇加工厂(场)的商检卫生注册编号或卫生登记号、蘑菇罐头和盐水蘑菇规格、数量、唛头等内容。对异地出口的货物,口岸商检必须按照国家商检局的有关规定输查验、换证、放行手续。
  (四)有关商检局定期将检验出口蘑菇罐头和盐水蘑菇数量汇总报国家商检局、同时抄送外经贸部和食土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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