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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蘑菇罐头出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外经贸部第一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13号)》(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6日)废止(原因:不适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
 《蘑菇罐头出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7〕外经贸管发第132号 1997年4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国家商检局,各直属商检局,各部委直属总公司,许可证事务局,食品土畜商会,外企协会:
  蘑菇罐头是我国食品行业的大宗出口商品,为整顿蘑菇罐头出口经营秩序,保证产品质量,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促进蘑菇罐头出口的有序发展,外经贸部和国家商检局联合制定了《蘑菇罐头出口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我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蘑菇罐头出口管理若干规定

附件
            蘑菇罐头出口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改善我国蘑菇摧头、盐水蘑菇出口经营秩序,提高出口产品质量,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商品范围为出口的蘑菇罐头和盐水蘑菇。商品编号分别为20031010.01和07119033。
  第三条 出口配额的分配(不包括对欧盟的出口)
  (一)配额的分配与调整体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进行。
  (二)鼓励规模化、效益型经营,根据各地方和各部委直属总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配额使用、出口卖价和商品质量的情况实行奖优罚劣的配额分配机制。
  (三)配额的分配按以下原则进行
  1.在确定下年配额总量的基础上,按各单位在当年年度配额总量中所占比重,先计算出各单位的配额基数。
  2.对当年-9月份配额使用率(海关统计,下同)低于全国配额使用率的单位,扣减其配额基数的10%-50%(具体比例在分配时视各单位配额使用总体情况而定)。确定后的扣减比例适用于所有被扣减的单位。扣减的配额按比重分别奖励给配额使用率高于全国配额使用额使用率的单位。
  各单位的配额使用率都在70%(含70%)以上,或全国配额使用率高于80%(80%)时,不再进行配额的奖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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