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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处罚文书规范[失效]

  通知书应当写明保存方式、保存地点、保存期限以及保存物品的内容。
  通知书由承办人填写。当事人收到通知书时应当核实保存物品与实际物品是否一致,并在通知书存根上签名和注明日期。
  通知书编号与通知书存根编号须一致。
  第十六条 采样记录,是采集鉴定检验样品的正式文字材料。
  采样记录除应当写明被采样人、采样机构、样品名称、样品编号、样品生产单位、样品规格、采样数量、采样方式、采样时间、采样地点、采样目的外,还应当写明采样的法律依据。被采样人和采样人应当在采样记录上分别签名并注明日期。
  采样记录一式三份,第一份交被采样人作为凭证,第二份随样品送检,第三份留存卷宗备查。
  样品标记随送检样品,内容包括:样品名称、样品生产单位、样品编号、规格、数量以及其他标记等。
  第十七条 封条,是在案件发生后,为调查取证、保存证据或控制危害进一步扩大等,对生产经营场所、物品等采取临时停止使用、禁止销售、转移、损毁、隐匿等措施的正式文告。
  封条上应当注明查封日期和期限,并加盖公章。
  第十八条 合议记录,是在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审议时记录的文字材料。
  合议记录应写明案由、合议机关、合议主持人、参加合议人员、合议时间、合议地点。
  合议记录必须包括: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处理依据、合议建议。对不同的合议意见,也应如实记录。
  合议结束后,参加合议人员和记录人员应在合议记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十九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是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就案情事实、对所调查问题性质的认识、对当事人责任的分析、对当事人的处理意见等,以书面形式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所做的正式报告。
  当事人是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性别、职务等。当事人是个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现在工作单位等。
  案由,是查处的具体案件的原由,即当事人被查处的具体违法行为。
  承办机关,指负主要责任办理该案件的机构。承办人,指负责查处该案件的卫生行政执法人员。
  案情及违法事实,应简明扼要,写清楚案件的经过和结果,违反的具体法律条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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