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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土地证书的通知

 

 
 
 
 

备注:

(章)

年 月 日


变 更 记 事

 


注明边长(米)

↑ 北


  图
  粘
  贴
  线

比例尺1:


  注意事项
  一、本证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凭证,经县级人民政府和填证机关(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盖章生效。

  本证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本证不得擅自涂改,凡擅自涂改的,一律无效。

  三、本证应妥善保管,凡有丢失、损坏的,须及时申请补发。

  四、土地所有者必须认真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国策,遵守国家土地法规,按规定用途使用并保护依法登记的全部土地。

  五、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变更或变耕地、园地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六、本证记载的内容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登记卡登记的内容为准。

  七、本证实行定期验证制度,持证人应按规定主动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交验本证。

  附件三:

  集体土地使用证式样

国 徽

中华人民共和国

集体土地使用证

__集用( )字第 号

集体土地使用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制

(国土资源部土地证书管理专用章)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由土地使用者申请,经调查审定,准予登记,发给此证。

  人民政府(章)

年 月

土地使用者

土地所有者

座 落

地 号

图 号

用 途

土地等级

使用权类型

终止日期

使 用 权 面 积

其中共用分摊面积

填证机关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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