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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1998年9月22日 国税函〔1998〕5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企业向洪涝灾害地区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14号)的精神,现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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