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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失效]

  (二)汇缴企业将反馈单分别送达各成员企业;
  (三)成员企业将反馈单报送所在地税务机关备案,作为税务机关就地监管的检查依据;
  (四)对层次较多的企业,由税务机关逐级出具下一级成员企业或机构的反馈单,依上述程序,最终送达各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
  成员企业在年度终了6个月后,不能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供反馈单的,所在地税务机关有权取消该成员企业当年的汇总(合并)纳税资格,并依据税收法规规定核实其应税所得,就地征税。
  五、监督检查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受理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纳税申报,切实做好签字盖章及纳税情况反馈工作,建立档案,认真监管。对汇缴企业、成员企业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进行认真审核,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并定期、不定期地进行纳税检查。汇缴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对汇缴企业发生的收入、费用和自身经营业务纳税申报情况的检查,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对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检查,未按规定申报经检查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就地入库。对不按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取消汇总(合并)纳税资格,就地征税。
  对取消汇总(合并)纳税资格的成员企业,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当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六、有关税务机关要加强联系和配合。
  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工作联系,及时交流情况,沟通信息,相互配合,以保障对汇缴企业的征管和成员企业监管工作的顺利有效进行。
  七、本通知适用于所有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和单位。
  附件: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式样)

附件:
       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式样)

(成员企业名称):

  你单位××××年度经汇缴企业向我局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亏损额)××××.××元,应纳所得税额××××.××元。
  特此证明。

                            税务机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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