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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三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
 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
 (1998年8月11日 国税发[1998]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行增值税法规规定,对一些特定货物销售行为,无论其从事者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决定的精神,自1998年8月1日起,下列特定货物销售行为的征收率由6%调减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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