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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集团核心企业属于已经登记注册的,应当由登记主管机关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并提交以下文件:
  1、登记主管机关的审查意见;
  2、集团核心企业名称变更应当提交的文件;
  3、企业集团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
  六、企业集团变更名称,应当由集团核心企业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变更后的集团名称需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应当由登记主管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上报,并提交以下文件:
  1、登记主管机关的审查意见;
  2、集团核心企业的申请书;
  3、依据企业集团章程作出的关于变更集团名称的决定;
  4、加盖发证机关印章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
  5、企业集团章程;
  6、其他有关论文件。
  七、《企业集团登记证》只发给企业集团核心企业。《企业集团登记证》只发一个正本,没有副本。
  《企业集团登记证》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发,并加盖该登记主管机关公章。
  八、《企业集团登记证》的编号由6位数字组成。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集团统一按顺序编号,编号顺序由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自行确定。
  九、《规定》印发之前已经登记的企业集团,应在三年内依照《公司法》和《规定》进行规范,并办理重新登记。具体安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三年期届满未按照《规定》进行规范,并办理重新登记,由登记主管机关撤销原企业集团登记,原企业集团不得再以企业集团的名义从事活动。
  《规定》印发前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有“集团”字样但未办理企业集团登记的,应于1998年底以前按照《规定》予以规范,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变更企业名称,其企业名称中不得再使用“集团”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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