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代理报验的资格和注册登记程序
第五条 商检机构对代理报验机构实行注册登记制度,申请从事代理报验的机构应向所在地商检机构办理代理报验注册登记手续、在取得商检机构签发的《代理进出口商品报验机构注册登记证书》后,方可从事代理报验业务。
商检机构不受理未经注册登记的代理报验机构的代理报验业务。
第六条 代理报验机构办理代理报验注册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的营业执照中有代理报验业务或与之相关的营业范围;
(三)具有固定服务场所及从事代理报验业务所需的条件;
(四)有经过商检机构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专职报验人员。
第七条 代理报验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和工商行政机关制发的营业执照及企业章程的副本复印件;
(二)由企业法人代表署名,并加盖印章的代理报验机构注册登记申请表;
(三)代理报验机构的保证书;
(四)代理报验机构使用的公章印模及法人代表签名手迹。
第八条 注册登记程序:
(一)申请从事代理报验的机构持第七条规定的文件向所在地商检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申请;
(二)商检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进行审核。
各直属商检局的分支机构在受理申请和进行审核后,还应报直属商检局进行复审;
(三)直属商检局对符合条件的代理报验机构核发《代理进出口商品报验机构注册登记证书》。
第三章 代理报验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 代理报验机构经商检机构注册登记后,可由其派出一持有《报验员证》的报验员向商检机构办理代理报验业务。
第十条 代理报验机构必须遵守
《商检法》及
《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并承担有关法律责任,禁止以任何欺诈行为招揽代理报验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