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发布
《代理进出口商品报验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检务〔1998〕70号 1998年3月4日)
各直属商检局:
现发布《代理进出口商品报验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代理进出口商品报验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二、参考文书格式
三、关于《代理进出口商品报验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附件1:
代理进出口商品报验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代理进出口商品报验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进出口商品报验行为,确保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
《商检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直属商检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商检机构)是所辖地区代理进出口商品报验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进出口商品报验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报验机构)系指受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委托或受进出口商品发货人、收货人及其代理人的委托,或受对外贸易关系人等的委托,代理办理进出口商品报验申请事宜的、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代理报验机构与被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代理报验不免除被代理人(委托人)应履行
《商检法》及有关规定的义务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