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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和商品检验的有关规定

  六、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按照《商检法》、《商检法实施条例》及商检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第一批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目录
  1.汽车
  2.摩托车
  3.摩托车发动机
  4.电冰箱(包括食品冷冻箱)
  5.电冰箱压缩机
  6.空调器
  7.空调器压缩机
  8.电视机(包括黑白及彩色电视机)
  9.显像管
  (注:上述9种产品自1990年5月1日起实施,未获安全质量许可证者不准进入中国市场)

        第二批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目录

  1.家用电动洗衣机
  2.真空吸尘器
  3.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
  4.电热水器
  5.电烤箱类
  6.微波炉
  7.电饭锅
  8.电熨斗
  9.电灶类
  10.电动食品加工机
  11.液体加热器类
  12.录像机
  13.音响设备
  14.个人计算机
  15.显示器
  16.开关电源
  17.打印机
  18.电动工具
  19.低压电器
  20.电焊机
  (注:上述20类产品自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未获安全质量许可证者不准进入中国市场。)
  21.电信终端产品
  22.安全技术防范产品
  23.火灾报警设备
  24.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
  25.血液透析装置
  26.空心纤维透析器
  27.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管道
  28.心电图机
  29.植入式心脏起搏器
  30.医用超声诊断和治疗设备
  31.汽车用安全玻璃
  32.汽车轮胎
  33.摩托车轮胎
  34.汽车安全带
  35.锅炉
  36.移动式压力容器
  37.固定式压力容器
  38.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附件
  (注:上述18类产品自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未获安全质量许可证者不准进入中国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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