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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国家林业局令
 (第1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已于1998年6月26日国家林业局第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 王志宝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林业局决定:
  一、授权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森林法》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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