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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初步设计暂行规定

  粮库的机械化程序配置原则为,一类粮库选用机械化的工艺及相应设备,二类粮库选用固定和移动式相结合的机械,三类粮库选用移动式机械,但应尽可能降低人工辅助作业的劳动强度。
  第十一条 无论何类储备库,工艺设计都必须作物流分析、计算,并以物流平衡计算为基础选择作业线和单个设备的能力,并据此确定满足进出和储存的不同仓型的容量配置。
  第十二条 要合理慎重选用设备,一类粮库的设备配置和流程必要时应能同时进行粮食接收和发放作业;一、二类粮库一般应配置散粮计量设备。商业交割用的计量秤必须选择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实践证明运行可靠的产品;汽车卸粮坑的散粮接收能力在100吨/小时及以上时,一般应设液压翻板,所在地坑应设活页蔽尘装置;水平输送机械宜选用胶带输送机;斗式提升机一般应露天布置,宜采用自支承式;仓顶输送机一般应露天布置,宜将输送机架与连廊结构结合设计。平房仓的移动式设备必须具有达到设计仓房装粮高度的能力。
  各设计单位在设计中工艺设备应选用标准化、系列化产品,以利于粮食主管部门统一进行加工、定货和采购。
  第十三条 储藏工艺设计应满足长期安全储粮、有效延缓陈化和环保、卫生要求。
  第十四条 仓内通风道应考虑通风与环流熏蒸系统共用,通风系统的设计参数和通风控制设备的选用要符合《储粮通风技术规程》的要求。平房仓内的通风道以地上笼形式为主,风网要适当组织,在满足通风要求的基础上,尽量减少单仓通风机的数量。
  第十五条 使用浅圆仓、立筒仓、钢结构仓较多的库和南方地区的粮库可配备谷物冷却器。谷物冷却器所接风道要与通风风道相匹配。熏蒸作业应按仓外投药,管道熏蒸设计。
  第十六条 仓体、门、窗的设计应有良好的气密性,仓门应便于入仓机械作业,仓梯要便于保粮人员入仓检查粮情。
  第十七条 各类库均应配备粮食品质的物理和化学检验设备,大型粮库、港口库和为大城市服务的库应增加粮食卫生检验设备。
  第十八条 储备粮库中的立筒库、浅圆仓防爆区域划分应执行现行规范。散装平房仓仓内作业区,只安装粉尘防爆灯具,其余电器设备均选用防护型并设在仓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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