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初步设计暂行规定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国家国内贸易局发布)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的决定,规范初步设计,统一建设标准,控制工程造价,加快初步设计编制及审批进度,根据《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规划大纲》和《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管理办法》,特制定《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初步设计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是为在1999年夏收之前完成250亿公斤仓容建设的紧急任务,本着特事特办的精神,针对这批储备粮库建设特点而制定,适用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规划》确定的新建、改扩建项目。各编制初步设计的单位在设计中首先要执行本规定中的各项要求,本规定未提及的仍按国家及有关部门现行的标准和规范执行。
第二条 项目初步设计应确保储粮安全,有利于推行粮食“四散”(散装、散运、散卸、散存)作业,建立现代化粮食储备体系;合理选择工艺技术,兼顾当前需要和长远发展,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合理确定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设备选用和采购原则上立足国产;充分利用现场有场地和设备,节约用地,节省投资,尽可能降低运营成本。
第三条 储备库分成以下三类,并据此选用不同的仓储方式和建设标准。
一类:地理位置靠近海、河港区和铁路枢纽,重要的粮食集散地,储存最大,应急调出机动性强,可衔接粮食进出口和南北粮食中转调运的储备库。
二类:地理位置在主销区和主产区,以铁路、水路运粮为主,储存量较大,应急调出机动性较强,承担省际间调控或直接服务于大城市的储备库。
三类:地理位置在粮食基本平衡区,铁路或公路调运,储存量一般,承担特定地区调控服务的储备库。
第四条 储备粮库设计的仓型选择、工艺技术及其他设施围绕安全储粮进行,保证粮食品质安全。粮食储藏期根据国家储备粮管理办法确定的年限,小麦储存期为3年,玉米储存期为1至2年,稻谷储存期为2至3年。
第五条 仓型选择应根据项目所在地域的自然条件、建设规模、储存粮种、新建与改扩建等不同要求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