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省级政府劳动和社会
保障以及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编办发〔199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在这次机构改革中,组建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药品监督管理局。由于地方机构改革尚未开展,大部分地方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职能,以及药品监督管理职能仍然分散在各有关部门。考虑到当前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及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任务繁重,为了便于上下工作的衔接,确保中央政令畅通,统一管理各种社会保险和药品监督工作,经国务院第16次总理办公会议讨论同意,提出如下建议: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研究,由省(区、市)劳动厅(局)作为统筹管理社会保险行政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将分散在各有关部门的社会保险职能集中到省(区、市)劳动厅(局),实行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的养老、医疗等各种社会保险和农村社会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
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研究,由省(区、市)医药管理局作为统筹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没有设立医药管理局、而由医药公司代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省级政府,可成立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分散在各有关部门的药政、药检及生产流通领域中的药品监督管理职能集中到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实行统一管理。省级药品行业管理职能改由省(区、市)经贸委承担。
三、承担统一管理社会保险职能和药品监督管理职能的劳动厅(局)和药品监督管理局,必须职能集中,业务工作统一管理,人员精干,不能为此从各部门抽人,防止机构人员膨胀。在职能调整中涉及的有关部门的机构暂不作调整,人员暂不实行精简,继续承担其它职能,待地方机构改革时统筹考虑,尽量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振动。
四、地方政府机构中涉及的国土资源、信息产业、国防工业、经济体制改革、知识产权等政府管理职能,暂不作调整,待下一步地方机构改革时统筹研究解决。
以上建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与政府研究决定。各地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慎重研究调整方案,认真做好实施工作,调整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国务院会议决定事项通知(五)(国秘通〔1998〕30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