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监管规定[失效]

  第六条 发现小型船舶有涉嫌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监管站可以对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实施查验和调查:
  (一)单证不齐全、不真实或者所载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与舱单不符的;
  (二)利用船体藏匿货物、物品的;
  (三)航行时间与航程实际所需时间出入较大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其他违法情况的。
  海关监管站不具备查验条件的,可以将小型船舶监管至附近的海关监管场所进行查验。
  第七条 来往于香港与珠江水域的进出境小型船舶向大铲岛海关监管站办理海关关封和舱单确认手续;
  来往于香港、澳门与磨刀门水道的小型船舶向湾仔海关监管站办理海关关封和舱单确认手续;
  来往于香港、澳门与珠江口、磨刀门水道以西广东、广西、海南沿海各港口的小型船舶向桂山岛海关监管站办理海关关封和舱单确认手续。
  来往于香港、澳门与珠江口以东广东、福建及以北沿海各港口的小型船舶向大三门岛海关监管站办理海关关封和舱单确认手续。
  来往于香港与深圳赤湾、蛇口、妈湾、盐田港的小型船舶,直接在口岸海关办理进出境申报手续。
  第八条 小型船舶进境时,应当在海关监管站附近的指定锚地停泊,由小型船舶负责人向海关监管站办理舱单确认手续;经海关监管站在《海关监管簿》上签批后,方可继续驶往境内目的港,同时应当将海关制作的关封完整无损地带交目的港海关。
  小型船舶出境时,应当在海关监管站附近的指定锚地停泊,由小型船舶负责人将启运港海关制作的海关关封交海关监管站确认,经海关监管站在《海关监管簿》上签批后,方可继续驶往境外目的港。
  第九条 小型船舶所载进出口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除有下列非正常情况外,对已经海关制发海关关封的小型船舶,其他执法部门不得在其正常航行途中以查缉走私为名拦截检查和扣留:
  (一)在航行途中擅自过驳货物和物品、上下人员或者未经批准在未设关地装卸货物和物品、上下人员的;
  (二)不按照正常航线航行或者航向与目的港明显不符的;
  (三)有偷渡嫌疑的;
  (四)违反海上(内河)治安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海上(内河)交通安全规定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