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公告
(1998年12月7日)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8年12月7日起,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同时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准备金存款和再贷款利率。现公告如下:
一、降低存款利率。各项存款年利率平均降低0.5个百分点,其中一年期存款年利率由4.77%降为3.78%。调整后各档次存款利率见附表一。
二、降低贷款利率。各项贷款年利率平均降低0.5个百分点,其中一年期贷款年利率由6.93%降为6.39%。调整后各档次贷款利率见附表二。
三、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和再贷款利率。准备金存款利率降低0.27个百分点,再贷款利率平均降低0.55个百分点。调整后准备金存款及各档次再贷款利率见附表三。
四、中国人民银行重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所有金融机构(包括邮政储蓄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各项利率规定,严禁以任何形式提高或变相提高存、贷款利率。任何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贷款利率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其高息部分,任何单位、个人、金融机构不得支付。对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各项利率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中国人民银行将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表一:
金融机构存款利率表
单位: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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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利率 │
│一、活期存款 │ 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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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定期存款 │ │
│ (一)整存整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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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个月 │ 2.79 │
│ 半 年 │ 3.33 │
│ 一 年 │ 3.78 │
│ 二 年 │ 3.96 │
│ 三 年 │ 4.14 │
│ 五 年 │ 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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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存整取、整存 │ │
│ 零取、存本取息 │ │
│ 一 年 │ 3.33 │
│ 三 年 │ 3.78 │
│ 五 年 │ 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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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定活两便 │按一年以内定期整存整取同档次利│
│ │率打六折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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