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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查核、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
 《关于查核、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在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七月六日 银发〔1998〕312号)


  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证税务机关严格执法,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998年7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查核、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银发〔1998〕312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根据《商业银行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暂停支付和扣缴;纳税人的开户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通知》并对有关具体问题提出了要求:
  一、税务机关查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问题
  税务机关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有权查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但查核纳税人的储蓄存款时,必须经有关银行县(市)支行或者市分行所属区办事处核对,指定所属储蓄所提供资料。
  二、关于暂停支付纳税人存款问题
  税务机关需要对纳税人实施暂停支付的税收保全措施时,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向纳税人的开户金融机构送达“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金融机构接到“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后应当暂停支付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金额的存款。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责令其缴纳应纳税款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向其开户金融机构送达“解除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撤销暂停支付的税收保全措施。
  三、关于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款问题
  金融机构在收到税务机关“扣缴税款通知书”后,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不足以同时支付税款和金融机构贷款,应先扣缴税款,后扣收贷款。
  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金融机构扣缴税款时,应当依法送达“扣缴税款通知书”,并附送纳税人逾期未执行的“催缴税款通知书(留存联复印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金融机构应当及时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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