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上一个月末的净资产
转让方购买会员卡的价格×-----------------------
转让方购买会员卡时发行人上一个月末的净资产
具体转让价格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转让会员卡应当在发行人处办理过户手续,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发行人登录会员名册;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转让无效。
第二十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设立会员卡交易场所从事会员卡交易,不得进行会员卡的炒作。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在下列情况之一发生后十五日内必须向审批机关和备案机关提交该情况的报告书:
(一)发生分立、合并、停业、解散、破产等重大变化;
(二)发行亏损;
(三)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人事变动;
(四)严重影响会员卡发生的重大诉讼案件。
发行人应及时将以上信息告知全体会员。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应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所筹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认为必要时,可随时对发行人的有关经营行为进行检查。被检查的机构须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检查人员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在会员卡的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中发生权益争益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或者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发行会员卡,或利用会员卡进行非法集资的,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其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利息;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对其单处或并处警告、责令其退还所募集的资金及利息、收缴非法会员卡、取消发行会员卡的资格、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发行会员卡的申请、三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