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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失效]

  会员卡发行说明书除载明会员协议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行会员卡的目的;
  (二)本期以前已发行会员卡的时间、总额、种类、数量及每张面值;
  (三)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
  (四)入会资格和入会手续;
  (五)本次发行会员卡的起止日期;
  (六)会员卡样张;
  (七)法律意见书摘要;
  (八)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会员卡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会员卡正面应当载明:
  (一)会员卡的名称、标志;
  (二)会员卡编号;
  (三)会员卡发行日期;
  (四)会员卡的面值;
  (五)会员卡印刷厂家名称。
  会员卡背面应当载明:
  (一)会员卡审批机关批文文号、日期;
  (二)发行人名称、印章、注册地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三)持卡人姓名、国籍及身份证号码。
  同一种类的会员卡持有人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应当相同。
  第十二条 发行人销售会员卡,应当编造会员名册。会员名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会员卡编号;
  (二)会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国籍及其身份证号码;
  (三)取得会员卡的日期;
  (四)会员本人签名;
  (五)转让人和受让人同时签名、签署日期和转让价格的会员卡转让记录;
  (六)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发行人销售会员卡,只限于由本机构发行,不允许委托其他机构代理发行。
  第十四条 发售会员卡所筹资金必须专户存储,只能用于会员场所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五条 会员卡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应向审批机关和备案机关提交发行情况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发行会员卡所筹资金的验资报告。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发行人不得禁止和排斥除会员以外的一般消费者进行消费。
  第十七条 会员持有会员卡6个月以上,可以将会员卡转让。
  第十八条 会员卡的转让价格不得超过以下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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