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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第二十五条 妇女联合会要加强同团体会员的联系,并帮助和支持她们开展工作。团体会员应接受妇女联合会业务指导。
  第二十六条 团体会员可享受参加妇女联合会的有关活动,对妇女联合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应承担向妇女联合会反映妇女情况,汇报工作,向妇女群众宣传妇女联合会的决议,执行有关工作任务的义务。团体会员的负责人可参加或列席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会议。

第七章 干部

  第二十七条 妇女联合会按照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建设德才兼备的妇女干部队伍。各级妇女联合会要逐步改革干部人事制度,实现选举和任用干部民主化及干部管理科学化。
  第二十八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要加强自身干部的培养,重视培训工作,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妇女联合会干部要合理流动。妇女联合会应经常向各级战线推荐输送优秀女干部,特别要注意培养推荐输送少数民族和青年女干部。同时吸收优秀妇女人才到妇女联合会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领导干部要密切联合群众,接受群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县以上妇女联合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八章 经费及财产

  第三十条 妇女联合会的行政经费、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经费,主要由政府拨款,在各级财政支出中专项列支。
  第三十一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可因地制宜开展各种经营活动,兴办经济实体,以发展妇女儿童事业。
  第三十二条 接纳热心妇女儿童事业的国内外人士及组织的资金和其他物品的捐赠。
  第三十三条 国家交各级妇女联合会占有、使用的不动产和妇女联合会所兴办的实体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侵占。

第九章 会徽

  第三十四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会徽为圆形,由汉字“女”和英文“WO-MAN”的第一个字母“W”经艺术造型构成,象征着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中国妇女的进步、发展,象征着中国妇女和各国妇女的友谊、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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