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决定本地区的妇女工作任务;
(二)审议批准本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本级妇女联合会的执行委员会。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在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妇女联合会的决定和同级妇女代表大会的决议,定期向上级妇女联合会报告工作,讨论并决定本地区妇女工作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由同级常务委员会召集。执行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会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领导本地区妇女联合会的工作。乡镇、街道妇女联合会不设常务委员会。各级妇女联合会主席、副主席人选需征求上一级妇女联合会的意见,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妇女联合会备案。
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中的专职妇女工作干部离开妇女工作岗位后,其执行委员职务自行卸免,替补人选由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十九条 农村的行政村、乡镇企业、农林牧渔场和城市的居民委员会、街办企业等设立妇女代表会。
第二十条 党政群机关和教科文卫等事业单位建立妇女委员会(或妇女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妇女代表会、妇女委员会按居住区域、单位,由成年妇女选若干代表或委员组成,推选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妇女代表会、妇女委员会一般三年改选一次。代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变动,可以补选。
第二十二条 在居住分散的农村山区、牧区,农、林、渔场,妇女代表会的组织形式应从实际出发,适应生产结构的变化,灵活设置。
第六章 团体会员
第二十三条 厂矿企业的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及其以上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均是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十四条 凡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全国性和地方性的妇女团体,各行业妇女自愿组织的为社会、为妇女服务的协会、联谊会、宗教团体和其他群众团体的妇女组织,自愿申请,经全国妇女联合会或当地妇女联合会同意,可作为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