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全国领导机构
第十条 妇女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妇女代表大会。
全国妇女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决定全国妇女运动的方针、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修改妇女联合会的章程;
(四)选举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
第十一条 全国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经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二条 全国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贯彻执行全国妇女代表大会的决议,讨论并决定妇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人事安排事项。
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中的专职妇女工作干部离开妇女工作岗位后,其执行委员职务自行卸免,替补人选由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 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推举名誉主席一人(或若干人)。
第十四条 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可随时向常务委员会反映有关妇女工作的情况、问题,提出建议。执行委员应积极参加当地妇女联合会的有关活动,密切联系妇女群众,努力开展妇女工作。
第十五条 全国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是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妇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常务委员会会议半年召开一次,主席可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提前或推迟召开。
全国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下设书记处,由常务委员会推选第一书记和书记若干人组成,主持日常工作。
第四章 地方各级组织
第十六条 妇女联合会按照国家的行政区划建立地方各级组织。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乡镇、街道妇女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经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