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中国妇女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
1998年9月5日通过)
总则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争取进一步解放而联合起来的社会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中国妇女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作为行动指南。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妇女联合会要团结、教育广大妇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中发挥积极作用。妇女联合会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
第一章 任务
第一条 团结、动员妇女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第二条 教育、引导广大妇女,增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全面提高素质,促进妇女人才成长。
第三条 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为妇女儿童服务。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协调和推动社会各界为妇女儿童办实事。
第五条 巩固和扩大各族各界妇女的大团结,加强同港、澳、台及华侨妇女的联谊,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妇女的友好交往,增进了解和友谊,维护世界和平。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六条 妇女联合会实行地方组织和团体会员相结合的组织制度。
第七条 妇女联合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它的全国和地方各级领导机构,由全国和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妇女联合会各级执行委员会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也可以采取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等额正式选举。
第九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妇女联合会,地区妇女联合会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设业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