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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十条)

  (十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失职被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四、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一)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一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二个月;
  4、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二)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诉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五、检察人员办案纪律
  (一)中央政法委员会四条禁令
  1、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接受案件当事人请吃喝、送钱物;
  2、绝对禁止对告诉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官老爷态度;
  3、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打人、骂人、刑讯逼供等违法乱纪行为;
  4、绝对禁止政法干警参与经营娱乐场所或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九条硬性规定:
  1、严禁超越管辖范围办案;
  2、严禁对证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3、立案前不得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4、严禁超期羁押;
  5、不得把检察院的讯问室当成羁押室;
  6、讯问一般应在看守所进行,必须在检察院讯问室进行的,要严格执行还押制度;
  7、凡在办案中搞刑讯逼供的,先下岗,再处理;
  8、因玩忽职守、非法拘禁、违法办案等致人死亡的,除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外,对于领导失职渎职的一律给予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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