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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全国检察机关“模范检察干部”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通知》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转发人事部
 《关于全国检察机关“模范检察干部”享受省部级劳动
 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通知》的通知
 (高检发政字〔1998〕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现将人事部《关于全国检察机关“模范检察干部”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通知》(人发〔1998〕47号)转发给你们,请即与当地人事部门联系,落实获全国检察机关“模范检察干部”荣誉称号的同志应享受的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1998年7月3日
         人事部关于全国检察机关“模范检察干部”
        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
  根据《关于加强对国务院工作部门授予部级荣誉称号工作管理的通知》(人核培发〔1994〕4号)精神,经审核,同意最高人民检察院1998年1月授予的王家驹等51名全国检察机关“模范检察干部”为省部级荣誉称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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