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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
 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森林资源严重短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加快后备森林资源的培育,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也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但是,近几年来,一些地方以各种名义毁林开垦或乱占滥用林地搞开发区、房地产和其它工程建设等,对林地化整为零,少批多占,不批也占,占而不补,造成林地的大量流失和森林资源的严重破坏。这种势头如不遏制,有的地方将陷入越穷越垦,越垦越穷的恶性循环,有的将从根本上失去森林资源再生的可能,有的甚至因森林植被破坏,生态环境恶化而丧失基本的生存条件。必须采取严厉措施,坚决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行为,抢救和保护森林资源。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要把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作为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任务来抓
  各级政府必须充分认识到,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关系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子孙后代的生存和繁衍。各地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好森林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关系,正确处理近期效益与远期效益的关系,决不能以破坏森林资源,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短期的经济增长,决不能干那些急功近利而损害全局、贻误将来的事情。要把大力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改善生态环境,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始终坚持的一件关系全局的大事,高度重视,坚定不移,长期坚持,切实抓好。
  二、立即停止一切毁林开垦行为
  凡是在国家规定的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竹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和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用地、国家规划的其它宜林地上进行的开垦活动,不论以何种名义、何种方式,不论是哪级地方政府和部门批准的,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已经批准,尚未实施的,不准实施。凡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毁林开垦的,一经发现,要依法从严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三、对已经发生的毁林开垦行为进行全面清查
  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并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对199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4]64号)下发以来,各地出台的有悖于制止毁林开垦的文件进行彻底清理,该废止的要立即废止,该修订的要认真修订,决不允许一些单位和个人打着“合法”旗号进行毁林开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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