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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开展国际老年人年活动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开展国际
 老年人年活动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8]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联合国第47届大会通过决议(47/5号),确定1999年为国际老年人年,这是本世纪末国际老龄领域的一件大事。我国是世界老年人口大国,积极做好国际老年人年的工作,开展相关活动,弘扬中华民族敬老传统美德,培育良好的社会风气,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国务院同意民政部《关于开展国际老年人年活动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九月七日

           关于开展国际老年人年活动的意见
          (民政部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一日)

  1992年,第47届联合国大会举行老龄问题特别全会,通过了《1992至2001年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全球目标》(47/399号)和《世界老龄问题宣言》(47/5号),确定1999年为国际老年人年。这是本世纪末一次世界性的重大活动,也是国际老龄领域的一件大事。
  联合国对迎接和庆祝国际老年人的活动给予了高度重视,提醒各国“铭记着20世纪的社会老龄化是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对任何社会都是一项重大的挑战”。多次要求各国履行联大决议,“加强有关老龄问题的国家机制,设立一个国家协调中心,以制定国家老年人年方案,在国家一级开展活动”。鼓励所有国家、联合国组织和机构及非政府组织为筹备国际老年人年的庆祝活动进行积极准备,并确立了国际老年人年的主题是“建立不分年龄人人共享的社会”。
  1997年9月8日,第52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1999年国际老年人年的行动框架》,确定国际老年人年于1998年10月1日国际老人节开始。
  我国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也是世界老年人口大国。做好国际老年人年的筹备工作,开展必要的活动,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我国在国际上的地位,扩大我国的国际影响;对于进一步唤起全社会对老龄问题的重视和关注,推动我国老龄工作的发展,体现党和政府对老龄事业和对亿万老年人的关怀,弘扬中华民族敬老传统美德,培育良好社会风气,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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