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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1998年8月11日 国办发[1998]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是负责调节近期国民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质量管理职能交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2.将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职能交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3.将口岸管理职能交给海关总署。
  4.将关税税则委员会日常工作交给财政部。
  5.将组织协调全国抗灾救灾的职能交给民政部。
  (二)划入的职能。
  1.制订产业政策和调整产业结构、指导企业和商业性金融投资方向的职能。
  2.原电力工业部的行政职能和水利部承担的电力工业行政职能。
  3.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承担的中、西药工业的行业管理职能。
  4.原机械工业部承担的组织协调重大技术装备研制的职能。
  5.原冶金工业部承担的全国黄金行业管理职能。
  6.原劳动部由部改为局的工业部门承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能。
  7.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承担的外贸货运协调职能。
  8.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的由部改为局的工业部门(以上简称委管国家局)的经济调节、生产运行、投融资导向、技术进步、军工配套、进出口等职能。
  9.审核大型企业和企业集体稽察特派员的稽察报告职能。
  10.指导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不再审批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建设的项目,改为项目登记备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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