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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事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

  (二)拟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总体规划、结构调整、工资分配的宏观政策,编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和工资计划。
  (三)管理全国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负责高级专门人才规划、培养工作;组织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工作,负责来华(回国)定居专家管理工作;研究完善博士后制度;负责留学人员回国安置、工作调整和有关的科研经费资助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研究拟定专业技术骨干人才出入国(境)和国外机构在我国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四)研究拟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研究拟定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管理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归口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工作,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
  (五)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拟定国家公务员各项管理的政策法规,指导和协调各地方、各部门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
  (六)承办国务院监管的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领导人员的任免事宜;负责国务院监管的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领导人员的选拔、考核、培训等管理工作;承办中央大型企业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交办事项;研究指导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工作。
  (七)承办国务院向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派出稽察特派员的管理工作;研究制定稽察特派员的工作规章,完善稽察特派员制度;与有关部门协商并拟定派入稽察特派员的企业名单,制定派员方案;负责将稽察特派员的稽察报告分送有关部门审核,按规定呈报国务院;承办稽察特派员的任免、培训、派出等事宜,负责稽察特派员助理的选拔、任免、培训等工作;研究建立稽察特派员及助理的奖惩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稽察特派员及助理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八)负责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工作,拟定人才流动政策法规,发展、规范人才市场,建立国(境)外人才机构和组织进入我国人才市场的准入制度,建立和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参与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拟定,提出国家急需、应予保证的高校毕业生指令性分配计划;承办国家特殊需要人员的选调工作;按分工研究拟定“农转非”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九)研究拟定机关、事业单位和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政策和标准及调控措施;研究建立地区津贴制度,完善艰苦岗位津贴制度;研究完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退休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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