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人事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1998年7月17日 国办发〔1998〕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事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人事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人事部。人事部是主管人事工作和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按照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原则,人事部职能调整为:综合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和国家公务员,承办国务院监管的国有大型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的管理工作,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国家公务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三支队伍建设。
(一)增加和划入的职能。
1.承担国务院向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派出稽察特派员工作,负责稽察特派员及助理的日常管理。
2.管理国务院监管的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领导人员,承办中央大型企业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划出的职能。
1.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职能,交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承担。
2.将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管理职能,交给教育部承担。
3.将国务院直属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和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工作,移交中央组织部负责。
(三)转变的职能。
1.不再下达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年度指标。
2.将国家公务员录用和职称考试事务、专家休假等工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人事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人事制度改革规划、方案,拟定人事管理政策法规,建立科学化、法制化的人事管理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研究拟定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的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