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拟定和执行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方针政策、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指导财产评估业务。
(七)办理和监督中央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中央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中央财政投入的挖潜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负责农业综合开发;拟定并监督执行《
企业财务通则》。
(八)管理中央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拟定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九)拟定和执行政府国内债务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编制国债发行计划;拟定政府外债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的对外谈判与磋商业务;代表我国政府参加国际财政组织。
(十)拟定和监督执行会计规章制度、《
企业会计准则》,制定和监督执行政府总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及分行业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审批外国会计公司驻华代表机构的设置。
(十一)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管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
(十二)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财政部设20个职能司(厅、室)。
(一)办公厅
处理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研究起草有关重要报告和文件;管理财政信息、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文电、保密、保卫、信访、档案管理等项事务。
(二)综合司
研究财政发展战略和财政分配政策;编制中长期财政规划,拟定财力综合平衡方案,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建议;拟定预算外资金管理规章和制度,监管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提出住房、物价、工资、国有土地使用制度调整改革和其他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性建议;负责综合性财政统计工作。
(三)预算司(财政部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
编制年度中央预决算草案,汇总年度地方预决算;拟定财政体制和预算管理制度、金库管理制度、总预算会计制度;管理国防费;拟定中央与地方的分配政策,指导地方财政管理;管理和分配中央财政城建维护资金、边境事业费和民族地区补助费;对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