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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1998年7月4日 国办发〔1998〕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财政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财政部是国务院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税政(含关税)调查研究的职能以及税法起草和税法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给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承担。
  2.将国有企业所得税征管的职能,交给国家税务总局承担。
  3.将世界银行贷款的转贷业务,交给国家开发银行承担(其中不属于国家开发银行业务范围的世界银行贷款,由国务院指定其他银行承担其转贷业务)。
  4.将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管的职能,交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5.将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中央政府公共财产)产权界定、清查登记等项工作,交给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
  6.将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交给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承担的编制国债发行计划的职能。
  2.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3.中国人民银行承担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4.中国银行承担的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5.审计署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6.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7.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本金)的基础管理职能。
  8.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制定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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