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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五)研究和指导中西医结合工作,拟定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和协调管理中西医结合的医疗、研究机构。
  (六)研究和指导藏医、蒙医、维医等各民族医疗医药工作;组织各民族医疗医药的理论、医术、药物的发掘、整理、总结和提高;拟定和逐步完善相关的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和协调管理各民族医疗、医药机构。
  (七)拟定和组织实施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加强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国家重大中医药科研项目,组织重大中医药科技成果的奖励、推广和保密工作。
  (八)在国家教育方针指导下,组织拟定和实施中医药教育发展规划,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注重中医药师承教育;对中医药教育质量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并在教育及实践中提高人才素质和专业水平。
  (九)组织拟定中医药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倡导并监督医德医风建设,加强敬业爱岗宣传,提高中医行业人员思想道德素质和医疗保健服务质量。
  (十)指导与协调中医药对外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的学术交流、人才培养和技术合作,推进中医药科学的国际传播。
  (十一)按规定权限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有关办公事务、人事管理和党群工作;联系相关中医药社会团体。
  (十二)承办国务院及卫生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设5个职能司(室):
  (一)办公室(财务司)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政务和督促机关各部门的业务工作;负责会议、秘书、文电、档案、保密、信访等日常事务;承办机关财务、保卫、后勤等行政事宜;承办国家扶持中医专项资金的划拨事宜;管理直属单位财务、基建和国有资产等;联系有关中医药社会团体;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二)人事与政策法规司(人事司)
  根据国家卫生、药品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中医行业(包括中医中药结合、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医药)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根据各类卫生技术准则,结合中医药科学自身特点,拟定与完善中医医疗、保健、中药、护理等有关人员的技术职务评定标准和医疗、保健、护理等人员执业资格标准并监督实施,参与制订执业中药师资格标准;规划并指导和协调中医医疗、科研、教学、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医药机构的结合布局及拟定管理规范;组织中医药重大理论或实际问题的调查研究和信息服务;承办有关改革、医德医风建设等宣传工作。
  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的管理工作和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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