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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1998年6月25日 国办发〔1998〕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6号),设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为卫生部管理的主管国家中医药事业的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
  按照国家医药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应集中力量加强中医药科技研究和人才培养,指导和管理各类(包括个体)中医医疗保健机构,促进中医中药结合与中西医结合,提高中医医疗保健质量,振兴中医药事业,推动中医药科学的国际传播。
  (一)划出的职能。
  1.将中药生产的行业管理职能,交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2.将中药监督管理的职能,交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转变的职能。
  中医医院评审、教育质量检查、一般科技成果的鉴定与推广等事务性工作,授权直属单位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办。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卫生、药品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中医、中医中药结合、中西医结合以及民族医疗医药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执行。
  (二)根据各类卫生技术准则和中医药自身特点,拟定中医医疗、保健、中药、护理等有关人员的技术职务评定标准和医疗、保健、护理等人员执业资格标准并监督实施;参加制订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执业中药师资格标准。
  (三)规划、指导和协调中医医疗、科研、教学机构的结构布局及其运行机制的改革;拟定各类中医医疗、保健等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
  (四)对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依据有关规定在中医行业推行医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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