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1998年6月25日 国办发〔1998〕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将广播电影电视部改组为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正部级)。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为国务院主管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原广播电影电视部的广播电视传送网(包括无线和有线电视网)的统筹规划与行业管理、组织制订广播电视传送网络的技术体制与标准的职能,交给信息产业部。
(二)划入的职能。
把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分开,将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管理职能,由新闻出版署交给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三)转变的职能。
将广播电视节目的交流、交换和交易运营职能,交给直属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并拟定广播电视宣传和影视创作的方针政策,把握舆论导向;指导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影视创作并协调其题材规划;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管理体制改革。
(二)研究并起草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制订广播电影电视管理规章和事业的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卫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负责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管理并负责内容审核。
(三)审批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建立和撤消;组织审查在广播电视中播出的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的内容和质量;发放和吊销电影摄制、公映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发行许可证。
(四)管理广播电影电视科技工作,制订有关技术政策和标准,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适用高新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应用;研究广播电影电视方面的经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