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批新建出版单位(包括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和报社、期刊社等,下同)和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下同)总发行单位;审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报业集团和著作权集体管理和涉外代理等机构;核准新闻出版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设立。
(四)对新闻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复制、发行)实施监督管理;查处违禁出版物和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单位的违法违规活动。
(五)监督管理印刷业。
(六)拟定出版物市场的宏观调控政策、法规并指导实施,查处或组织查处非法出版活动和非法出版物;拟定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的方针、政策和计划并指导实施,协调出版物市场“扫黄”、“打击”集中行动和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
(七)负责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制管理。
(八)组织、指导教科书、党和国家重要文献及其他重点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工作。
(九)管理著作权工作,组织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和涉外侵权案件;代表国家处理涉外著作权关系,组织参加著作权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协议的谈判、签约和国内履约活动。
(十)负责新闻出版和著作权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有关工作;管理、协调书报刊和电子出版物的进出口贸易。
(十一)负责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工作。
(十二)编制新闻出版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标准化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新闻出版业的科技工作。
(十三)编制新闻出版业和著作权管理队伍建设、人才培养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新闻出版业和著作权管理工作全国性表彰和评奖活动。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设9个职能司(室):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司、计划财务司)
综合协调署机关政务工作,承担文秘、档案、机要、保密、保卫、信访和后勤行政管理工作;指导、开展新闻出版政策研究并提出新闻出版立法建议,承办行政复议和其他法律法规事项;研究国内外新闻出版方面的动态;协调、管理新闻出版信息网络系统;制度新闻出版业统计制度并指导实施;拟定新闻出版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定国家对新闻出版业的经济政策和有关经济性宏观调控措施;指导新闻出版企事业单位产品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监督管理署直属单位国有资产。
(二)图书出版管理司(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