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组织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定、修订工作。协调和指导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并管理其备案。组织重要标准的宣传贯彻,检查重要标准的实施情况。管理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有关ISO、IEC等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具体业务工作。
(八)计量司
组织实施计量法律、法规,负责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管理和监督国家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组织制订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组织全国量值传递,依法监督管理全国计量器具。规范市场计量行为,组织计量仲裁检定。规范社会公正计量服务机构。承担有关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的具体业务工作。
(九)认证与实验室评审管理司
建立和完善认证与认可制度,承担认可机构、认证人员注册机构的组建工作,对认证认可工作实施监督。制订强制管理的安全认证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制订认证咨询机构的备案管理制度和内审员培训注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管理校准实验室和检测实验室评审和认可工作。依法组织对质量检验机构的审查认可和计量认证。规范和监督质量检验中介机构。协调认证机构、认可机构、注册机构的对外交流和合作。
(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制订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对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和进出口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调查处理。管理有关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操作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在京直属、挂靠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行政编制18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33名(含总工程师1名和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中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需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助的,应予配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的经销掺假及冒牌产品等违法行为,需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协助的,应予配合;在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中,按照上述分工,两部门应密切配合。同一问题,不得重复检查、重复处理。